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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01月05日 加入收藏网站无障碍
        • 索  引  号|
          717823004/2019-00050
        • 分       类|
          综合性政策法规;部令
        • 发布单位|
          法规司
        • 发文日期|
          2019年12月09日
        • 标       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 发文字号|
          人社部令第42号
        • 是否有效|
        • 废止时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09日 字体:[ ]

        (2019年1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再次对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市场监管总局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但学历证明除外。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

          二、对《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五条中的“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