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21〕94号
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延期开展2020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工作的通告》(人社部函〔2020〕25号)等相关规定,近期我部拟组织对35家机构的63个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开展资格延续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在收到本通知后认真做好资格延续申请准备,如实完整填报申请材料(样式见附件),并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提交。我部将视情况组织对部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我部将依规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开展此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评审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将根据机构申请材料、现场检查结果、市场评价情况、日常监管情况、相关监管部门意见等,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按程序审定后,我部将分别对申请机构作出延续资格、限制业务范围或暂停开展新业务、取消管理资格等决定。
(一)机构符合规定条件、遵守准入时承诺、合规开展业务,且年金业务有稳定发展的,将允许资格延续。综合评价处于行业尾部水平的,将被监管提示或约谈;情况严重的,将被限制业务范围或暂停开展新业务等。
被限制业务范围或被暂停开展新业务的机构,应按照要求提交整改报告;限制期或暂停期结束时,根据整改验收情况再行确定是否延续资格或取消资格。
(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严重程度,将被取消相关管理资格:
1.未按时提交或主动不提交申请报告的;
2.申请报告重要内容有虚报、瞒报或漏报情况的;
3.违反资格准入时的相关承诺,年金管理服务难以适应市场要求,委托人(受益人)、业务合作机构及监管部门长期给予负面评价,且影响到年金管理业务发展或基金安全的;
4.近三年有3次以上违法违规记录或者1次以上经责令改正而未改正,造成年金基金财产出现重大损失的。
被取消资格的机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
三、按照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精神要求,本次资格延续评审仅需提交一份纸质原件申请材料,同时通过光盘或U盘提交PDF盖章扫描件和WORD版电子文档。每份申请报告应控制在40页A4纸以内,封面、封底及正文都使用普通白色复印纸。同一管理机构不同资格的申请材料应分别报送。
四、请符合资格延续评审申请条件的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准备申请材料,除有特殊要求外,填报数据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情况。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将直接影响资格延续评审结果。对于今年5月和7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陆续到期的部分机构,其相关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将自动延续至本次资格延续评审结果公告之日。
五、为保证资格延续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申请机构需指定1名经办人专门负责联系事宜。经办人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需出示所在单位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等文件原件,同时提供相应复印件。
六、受理时间地点
受理时间:2021年7月22日—23日
9:00—11:30,14:00—16:30
受理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318室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原 博、周 佳
电 话:010-84209308 84201520
邮 箱:nianjinjianguan@bag521.com
八、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评审工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并承诺自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相关结果在我部官网www.bag521.com上同步公告。如发现申请机构、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明显有失公允或瞒报虚报重大事实等行为,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机关纪委实名举报。监督投诉方式: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
附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样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1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